國家憲法日的由來
1954年9月20日,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。
1982年12月4日,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。
2001年4月26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12月4日,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。
2014年10月23日,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,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。
2014年11月1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《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》,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。決定明確,全國各族人民、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、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、各企業(yè)事業(yè)組織,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,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、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,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。